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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宇辞去辉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请求的
决 定
(2023年6月12日辉县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辉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宇辞去辉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辉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