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3/16 16:26:53 发布者:本站 浏览量:
辉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报
2022·11
辉县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五次会议
11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姚志伟主持召开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清富、王继忠、李显峰,秘书长刘咏红出席会议,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宇,副市长李园丰,市检察院检察长何勇,市法院、市监察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负责人及人大机关科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应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31人,因病、因事请假8人,实际到会23人,符合法定人数。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咏红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的重要讲话。
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协和大道西段以及部分用地规划调整的议案;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2021年度环境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议意见的整改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检察院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草案);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草案);表决通过了代表辞呈事项;还对驻辉新乡市十三届人大代表进行了履职评价。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2年11月30日辉县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任命:
耿辉为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梁永明的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郭立周的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辉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和大道
西段以及部分用地规划调整的议案》的决议
2022年11月30日,辉县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辉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和大道西段以及部分用地规划调整的议案》(辉政〔2022〕75号),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这个议案。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总体规划在城市发展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注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配套编制与实施,保证城市建设的协调有序发展。要进一步维护《辉县市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权威性,在调整总体规划时要充分体现总体规划的优化与完善,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城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11月30日
关于市监察委员会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
问题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重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今年首次听取和审议市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11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在姚志伟主任和王继忠副主任的带领下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情况汇报、开展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市监察委员会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监察委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工作总体情况
(一)凝心聚力,协调联动,建立合力攻坚的机制
一是坚持“周交办”制度。市监察委坚持把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纳入“13710”联合作战机制,周交办、月点评,每月公开排名,明确表彰奖励和批评约谈办法,形成“权责明晰、分级负责、主动高效、督查评价”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是构建“大监督”格局。市监察委在新乡市率先探索统筹“四项监督”试点工作,聚焦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明确监督重点和方法措施,推进与纪检、监察、派驻、巡察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提升监督效能和质量。探索建立以常规巡察为基础、以专项巡察为重点、以“点穴式”和“机动式”巡察作两翼为补充的“一基一重两翼”大巡察格局,市监察委的经验做法得到省委巡视办和新乡市纪委领导关注,今年两次在新乡市专题工作推进会上作典型发言。
三是加强“室组地”联动。市监察委形成以班子成员牵头、分管纪检监察室负责、联系派驻机构和乡镇(街道)纪(工)委联动的“室组地”协作模式,统一调配、协调联动。设立11个常态化督导检查组,在疫情防控、灾后重建、积案清理、专项整治等重大任务面前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突出重点,靶向发力,营造一严到底的氛围
一是持续扫黑打伞,巩固扫黑除恶成果。市监察委认真对照市扫黑办的重点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工作。
二是严厉整治微腐败,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市监察委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监督,结合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要求,建立试点,扎实开展“三资”提级监督工作,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围绕影响高质量发展、损害营商环境、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以县乡村三级与群众联系紧密的干部为重点,集中整治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的基层“微腐败”问题。
三是保障民生底线,整治民生领域腐败问题。市监察委围绕民生问题开展“一老一小一青壮”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社保基金管理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与问题线索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问题线索数、立案数、处分人数均在新乡各县(市区)综合排名中名列前茅。
四是服务保障中心,严查顶风违纪行为。市监察委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治理,创新乡镇(街道)评议职能部门、企业评议职能部门及其重点科室机制,推动营商环境持续向好;开展“吃空饷”问题专项整治、疫情防控监督检查、灾后恢复重建监督,形成点、线、面结合,上下一体抓监督的工作格局;还配合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各项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都得到依法处理,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效。
(三)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扩大标本兼治的效果
一是抓实信访举报,清理积案解民忧。市监察委高标准建成来访接待中心,全面建成乡镇来访接待场所,实行班子成员轮流接访、委机关全员接访、乡镇纪委书记周接访制度,开发建设人脸识别信息共享和视频接访系统,圆满完成全国纪检监察举报平台试点工作,一大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得到有效化解,我市信访压力明显缓解。
二是强化执纪办案,有案必查长震慑。市监察委坚持把执纪办案作为硬性标准,将力量和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树立办案导向。办理的典型案件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深化以案促改,向全市43个单位下发以案促改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书,全市各单位开展警示教育960次,一体推进“三不”成效显现。
三是建设清廉辉县,源头治理强基础。市监察委把推进清廉辉县建设作为一体推进“三不”、强化“不想腐”的重要抓手,制定相关方案,着力打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二、存在问题
(一)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依然存在。2022年以来,我市信访举报工作持续向好,但信访举报总量仍位居新乡市第一,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易发多发。
(二)管党治党压力传导不够到位。一些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一岗双责”缺乏深刻认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缺乏主动性,站位不高,方法不多,措施不力,效果不好。压力传导还存在堵点,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还不够扎实,没有真正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三)执纪办案能力建设存在弱项。一些办案人员法治思维和证据意识不强,对法律的把握运用不足,取证质量不高,乡镇纪委调查取证、谈话突破、数据分析能力还不够强,整体能力还需持续提升,自办案件少。
(四)队伍素质和能力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能力素质不够强,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时束手无策,解决复杂问题方法不多,“本领恐慌”问题普遍存在。专业人才缺乏,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梯次配备。
三、几点意见建议
一要聚焦监督重点,进一步强化精准施治。要把监督“放大镜”聚焦在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和反复出现的问题上,找准正风肃纪反腐的切入点着力点,进一步做实做细监察职责,全力提高监督精准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要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做好群众反映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和复杂的工作,需要我们持续发力、久久为功。要借助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拓宽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让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
三要完善监督格局,进一步增强攻坚合力。要统筹衔接各类监督,探索构建多层级、全方位、立体式的责任监管体系,努力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通、统筹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督格局。
四要提升能力素质,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理。要强化法治思维,严格落实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切实提高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关于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工作情况的
调 研 报 告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重点安排,11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在王继忠副主任的带领下通过深入实地查看、听取情况汇报、开展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市法院人民法庭建设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市法院人民法庭建设工作总体情况
(一)人民法庭基本情况
市法院成立于1950年,现设有七个人民法庭。七个法庭现有员额法官13名,书记员26名,七个法庭均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设有审判法庭、诉前调解室、立案室、会议室等,并开通内外“双网”,全部可以实现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网上开庭、庭审直播、电子送达等智能化办公功能。近两年结案率均近90%,人均结案192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46天。
(二)人民法庭工作情况
1、坚持一手抓党建一手抓业务,着力提高人民法庭政治站位。人民法庭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克服单纯业务思想,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推进人民法庭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2022年,市法院对七个基层法庭党支部进行了调整,全面落实将“支部建在庭上”的工作要求,成立两个党支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司法为民作用和党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近年来,法庭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
2、坚持公正司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满足基层群众司法新需求。一是市法院积极回应基层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拓展司法职责范围,把“三便原则”“三个服务”“三个优化”作为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一条主线。二是树立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理念。传承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公开宣判、以案说法、送法下村等形式让人民群众“零距离”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主动融入服务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将辖区涉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案件全部纳入院庭长监管案件。运用司法资源对辖区纠纷类型、特点、趋势进行大数据研判和预警,分析高发多发案件的原因,向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防范化解意见建议。
3、坚持全面发展突出工作重点,着力增添人民法庭工作新亮点。市法院人民法庭有正确的司法观念和明确的工作思路。一是抓好“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市法院把“枫桥经验”与辉县实际充分结合起来,形成各具特色的创建局面。二是抓好诉源治理工作。人民法庭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部门沟通、协作,积极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加大了对村级调解工作的联系指导,各个法庭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与调解指导工作。三是抓好维稳安保工作。市法院加大法庭安保投入,提高法庭安全防范、风险防控保障能力。
二、人民法庭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原因
一是人民法庭法官老化断层问题突出,人才储备不足,严重制约着法庭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书记员在人民法庭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招聘和待遇等问题,书记员已经成为法庭干警中最不稳定的群体。人民法庭的人员问题已成为影响法庭长远发展的瓶颈问题,亟待解决。
二是人民法庭在融入乡村振兴与基层治理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人民法庭工作任务琐碎繁重,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指导调解等工作。人民法庭大量的该类工作尚未纳入法院绩效考核体系,缺乏激励机制。目前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主要依靠法庭干警特别是庭长的政治自觉。
三是司法公开的深度还需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虽然落实了阳光司法机制,但司法公开的深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因案件数量较多,法官开展巡回审判、法庭开放日、邀请群众、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的次数与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是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法庭需要进一步提升一站式诉讼服务能力,优化在线司法服务,推进在线诉讼和案件繁简分流,将智慧诉讼服务成果应用于法庭工作,便于辖区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工作的建议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新时代工作理念。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是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重要平台,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并把“十四五”规划建议中有关法治建设和司法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
二要优化人民法庭人员配置,配齐配强审判力量。优化人民法庭人员配置,坚持以案定员、以任务定员,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案件数量、基层社会治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调整,推动人员编制向办案一线倾斜。配齐配强审判力量,真正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善于管理、善于协调的优秀法官担任人民法庭的庭长、副庭长,确保人民法庭工作高效运行。
三要强化工作合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要强化统筹协调,形成源头治理、非诉挺前、多元化解的分层递进前端治理途径,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足调解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修复社会关系及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执行力的优越性,加大调解宣传力度,让更多当事人接受调解,提高案件调撤率,解决大部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
四要坚持多措并举,着力打造高素质人民法庭队伍。一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向基层延伸,推动队伍教育管理走深走实,完善人民法庭内部管理和日常监督制度,确保公正、廉洁、司法。二是加大干警交流力度。把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人才培养基地,逐步建立新录用人员及初任法官到法庭任职的制度,让年轻干警到法庭了解社情、倾听民意、接接地气。三是做好“传帮带”工作。形成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与精力充沛、理论功底深厚的新干警搭档办案的模式,让年轻干警迅速成长。四是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干警化解矛盾纠纷和应对舆情的能力。五是探索建立符合人民法庭工作规律的专门考核办法,适当增加诉源治理、诉前调解等考核权重,以考促进司法为民。
关于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情况的
调 研 报 告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11月2日上午,市人大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继忠、市人大常委会二级调研员王绍斌带队到市人民检察院调研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调研组在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何勇的陪同下实地察看了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公开听证室,了解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的方式,体验了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全面提升司法为民服务质效的情况。调研组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控告申诉的基本情况
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公民来信来访、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查办控告申诉案件,参与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窗口。
市检察机关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履行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三年来,市检察院共接待来访群众653人次,受理各类案件线索209件,其中收到群众来信97件,属于辉县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94件;受理刑事申诉案件3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2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1件。2020年至今,辉县市检察院均按规定对受理的案件进行了程序或结果答复,并全部办结。
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不够。
控告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直接联系群众和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在推进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和依法治国进程中,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将越来越重要。面对新时代法治建设新要求,控告申诉检察在职能拓展发挥和工作创新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部分控告申诉工作机制没有完全落实。
对源头预防、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的落实还有不到位的地方。
(三)司法救助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司法救助工作还停留在申请才救助的被动局面上;另一方面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不够,不能从本院发现司法救助对象。
三、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紧扣时代要求,提升司法理念。市检察院要主动适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推进监察体制和检察机制改革贯彻落实,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以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为主责,以强化法律监督和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巩固涉法涉诉信访和规范司法活动工作成效,精准目标定位,统筹推进工作,全面推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法治辉县、平安辉县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健全控申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联合处访机制,合力调处息诉。推行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对所办案件,从接待来访到结案每一个环节都对是否发生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程度制定方案、分类处置,积极做好预防信访和息访息诉工作。继续推行涉检双向承诺机制。要狠抓办案质量,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创新工作举措,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涉检涉法上访,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以控申为主,侦监、公诉、民行等为一体的救助工作平台,形成各部门衔接联动,多渠道实施救助的工作合力。规范司法救助程序,定期梳理排查,将司法救助与公开审查相结合,使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都能得到救助。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方式,将经济救助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引导其按照相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充分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为全面加快“四个辉县”建设贡献人大力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辉县市委办公室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建设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辉办﹝2022﹞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代表票决制),是指政府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同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代表票决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确保在市委领导下进行。坚持尊重民意,坚持规范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切实做到权限法定、运作规范、程序简明、管用可行。
第四条 纳入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为当年度可以完成,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一般不少于10项,候选项目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五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紧密结合市情实际,具有可行性、可控性,最大程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启动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征集公告,向社会进行征集,同时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广泛联系选民,认真听取选民的意见,积极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政府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项目汇集整理后进行初选,开展可行性研究,形成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按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九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政府应就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个候选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和完成时限等),在全体会议上说明。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并安排时间用于代表审议。代表审议时可以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询问,要求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经代表审议后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由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结果应当在大会宣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应当按照代表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编制实施计划,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实施计划,形成《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3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政府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需要对现有项目予以中止、调整的,应当及时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同意决定的应当及时向市委汇报,同时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公告,报下一次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应当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对未能如期完成的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应作出解释与说明。在下一年度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政府应当报告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将监督任务分解到各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通过视察、调研、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乡镇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宪法法律监督实施制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2022年,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常委会法工委与各专工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河南省、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着力加强“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进一步加强审查工作力度,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向上级报备工作情况
2022年,法工委向新乡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决议决定1件。及时报送《辉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文本、起草说明,并上传至河南省立法与备案审查工作平台。
(二)审查工作情况
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9件、公告2件;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2件。法工委对所有报备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相关专工委开展了专业性审查,其中涉及财经委审查2件、城工委审查4件、教工委审查3件、法工委审查4件。经过审查,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审查中发现的不适当情形及时反馈文件制发机关研究处理。
年内,市人大常委会未收到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学习,健全机构,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筑牢基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加强了对备案审查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新的明确要求,形成了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大机关其他委、科、室协助联动的审查制度,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完善制度,明确职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形成。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市法院、检察院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备审查。对“一府一委两院”报备的文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到:一是严把出口关。对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市法院、检察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关单位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严把规范文件审查出口。二是严把审核关。法工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严格按照《辉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规定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先行核查。对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按照统一格式进行登记,填写《备案审查登记表》,记载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件编号、接收时间等内容,做到即收即登,抓紧办理。三是严把法律关。法工委把市人大常委会接收备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工委进行主动审查。在有关专工委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法工委再进行综合审查,做到了规范性文件“有备必审”。发现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及时向制发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坚决依法纠正。四是严把监督关。按照“全面、及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做到及时报备,限时补报,有件必报。法工委协调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认真做好备案审查,适时邀请法律界专业人士、人大代表协助进行备案审查工作。
(三)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序推进。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沟通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与法工委工作人员共同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接受监督形成常态。通过定期召开备案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加强学习沟通、工作交流、情况通报等方式,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良好互动,共同推进我市备案审查工作。
(四)电子报备,数据共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平台建成。按照河南省、新乡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2021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全面推进省、市、县、乡人大一体化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做到纵向互通、横向互联、工作互动,强力推进立法与备案审查系统信息平台建设,采用台账化管理、节点式推进,软硬件齐头并进。同时,对近年来全市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归纳,逐一录入系统,提升了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字化水平。
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少数规范性文件用语不严谨;二是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有待加强;三是备案审查工作力量有待充实;四是备案审查信息化系统应用水平不高等。
三、2023年工作安排
2023年,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要求,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积极探索,不断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着力解决现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提高认识,践行严实新要求。全面对标新修订的《辉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通过召开座谈会、联系会、研讨会等方式,深入宣传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阐明备案审查的法律依据、操作规程,增强报备机关的责任意识,着力解决报备机关存在的“不知备、不想备、不会备”等问题。
(二)细化流程,落实报备更规范。进一步细化报备工作流程和报备文件格式要求等,着力解决以往报备工作中存在的“报备不及时、报备材料不齐全、备案报告和备案说明不准确不充分、报备文件不正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及时掌握报备机关发文情况,分别在7月份、12月份全面核查报备机关的文件制发目录,对存在应备未备、漏报文件目录的,及时提出补报要求,有效校正报备机关对备案范围的认知偏差,督促报备机关依法、及时、规范做好报备工作,切实做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
(三)拓宽思路,推动审查更给力。进一步加强与报备机关的沟通联系,密切与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工委的配合协作,依职能重点审查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创新备案审查方式方法,利用专工委对口联系的优势,积极探索法工委与有关专工委联合审查机制。对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借“外脑”、引“外力”的方式认真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咨询意见,拓展审查深度,提升审查质量。
(四)夯实基础,力促队伍更精干。进一步明确报备机关的工作职责,要求各报备机关安排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充实备案审查工作力量。适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经验交流和业务学习,提高备案审查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提升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整体实效。
附件:2022年市政府、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表
2022年市政府、市人民检察院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表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公布日期 报备日期 | 负责审查工作委员会 | 相关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 | 常委会法工委研究意见 |
01 | 关于印发辉县市灾后重建项目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1/7 2022/1/21 | 城工委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同意备案 |
02 | 关于切实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 通知 | 2022/1/10 2022/1/21 | 教工委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同意备案 |
03 | 关于印发《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辉县市公安局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工作 细则》 | 2022/3/2 2022/3/23 | 法工委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同意备案 |
04 | 关于五龙山中心城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 2022/4/1 2022/4/28 | 城工委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同意备案 |
05 | 关于印发《辉县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2022/4/7 2022/4/28 | 财经委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同意备案 |
06 |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4/18 2021/4/28 | 法工委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同意备案 |
07 | 关于印发辉县市暂付款清理消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2/4/19 2022/4/28 | 财经委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同意备案 |
08 | 关于印发《辉县市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2022/5/16 2022/6/22 | 法工委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同意备案 |
09 | 关于印发城区灾后重建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2022/6/22 2022/7/29 | 城工委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 未发现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同意备案 |
10 |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2022/6/22 2022/7/29 | 教工委 | 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 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同意备案 |
11 | 关于锦绣王府项目(三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 2022/6/22 2022/7/29 | 城工委 | 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 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同意备案 |
12 | 关于印发《辉县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辉县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运行规则(试行)》《辉县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2/7/27 2022/8/26 | 法工委、 财经委 | 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 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同意备案 |
13 |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制度的通知 | 2022/8/3 2022/8/31 | 教工委 | 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 | 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同意备案 |
辉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奖惩表彰,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采取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和移送审查等方式进行,做到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承办,统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信息化建设及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业务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审查渠道,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广泛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邀请法律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审查论证、课题研究和业务培训等。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协作。
第二章 备 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制定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会同本级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意见、规定、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五)市人民法院制定或者会同本级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规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六)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本级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指导、规范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规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七)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将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主要依据等有关文件的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电子文本应当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立法与备案审查工作平台报送。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或者报送的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适时将迟报、漏报等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通过立法与备案审查工作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职责分工,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批后,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研究。涉及多个专工委的,应当同时分送。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分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查研究意见书面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相关专工委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四条 经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经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三)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五)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六)违反法定程序;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经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为实现制定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以下称审查建议人)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建议的接收和登记。
审查建议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建议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审查建议人补充完整。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建议人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 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处理,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审查建议人。必要时,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十日内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审查建议人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经初步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此前已就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与制定机关作过沟通,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此前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的;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的;
(五)其他不宜启动审查的情形。
第二十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结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和新乡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以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开展专项审查:
(一)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涉及法律、法规重要修改的;
(三)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
(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制定机关派员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会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审查研究意见。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将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交制定机关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建议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并书面提出处理计划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审查中止。
经沟通没有结果或者制定机关未按照处理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发函,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处理意见,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研究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重新报送备案。
第二十七条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会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并依照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
主任会议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的,可以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依照本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委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纠正处理的情况,开展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或者网站刊载,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27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辉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原军胜等二十二名代表辞去辉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
决 定
辉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原军胜、周在玉、范斌、曹延辉、郭立强、李喜琴、龙启奎、梁海涛、杨保民、陈建新、侯志军、王颖、侯峻岭、李秉宇、马百玉、申肖飞、刘裕明、李伟、赵爱明、刘建国、闫仁强、张斌等22名代表辞去辉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